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可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吸收损失

《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较高的总损失吸收能力保证银行进入处置程序时有充足的能力吸收损失,由此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在危机中出现倒闭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此外,“内部纾困”模式有助于激励银行股东和管理层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其过度冒险并陷入危机的可能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我国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了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的制定和出台,并争取到新兴市场经济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延后6年执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即最迟须从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达标。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此外,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四大行能否按时达标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其他机构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目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距离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还有4年多的时间,不少投资者关注四大行当前存在多少资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够达标的问题。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办法》对四大行的资本要求提升,可能对其盈利构成有限影响,但在中长期有助于提升国内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强抗风险能力。

周茂华进一步表示,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是补齐国内金融监管短板、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倾向于制度建设,整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夯实金融体系稳定性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其不仅需要计提更多监管资本,而且会面临更多的监管约束。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初步建立。

2019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征求意见之后,尽快正式公布管理办法,补足监管制度短板,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落实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业内人士也认为,多份文件陆续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标全球监管最新实践,实现监管标准一致,也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打印